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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等审计整改:挽回损失976亿元

信息时间:2020-02-07 16:06:17    阅读次数:    信息源:本站原创    分享


    今日发布《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截至2016年10月底,整改问题金额共计1605亿元,整改率为84.5%,处理处分3229人次;通过整改,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共计976亿元,制订完善制度2116项,有力地促进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推动了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建设,推进了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2016年12月23日公告)
 
    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国务院已于2016年12月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现将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整改工作的部署推进情况
 
    2016年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严肃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追责和问责,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7月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整改工作,要求以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倒逼改革,针对一些年年审、年年存在的“顽疾”,抓住体制机制深化改革,从根子上解决问题;对以各种方式骗取财政资金、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强化对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对照审计查出问题,倒排时间表,按要求逐项、逐条整改,整改结果要于10月底前报国务院,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求,狠抓整改工作。

    (一)着力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被审计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台账,实行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有的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等专题部署整改;有的成立机构专门负责组织整改;有的将整改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有的将整改纳入绩效考核和内部巡视等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二)着力强化整改督促检查。有关地方将整改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有关主管部门也加强了对相关领域问题整改的督促检查。按照国务院要求,审计署向被审计单位下达专门整改通知,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逐条分解,逐项明确整改单位、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并将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后续审计内容,持续跟踪督促。
 
    (三)着力强化整改追责问责。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在整改工作推进中,建立健全通报批评和追责问责机制,并不断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查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着力健全整改长效机制。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及时纠正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注重举一反三,通过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方式,不断提高预算和管理水平,力求从根本上遏制同类问题再发生。同时,认真研究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了有关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二、关于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从整改结果看,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得到了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了处理处分;对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规范;对一些情况相对复杂、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也落实了整改责任和进度安排。截至2016年10月底,整改问题金额共计1605亿元,整改率为84.5%,处理处分3229人次;通过整改,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共计976亿元,制订完善制度2116项,有力地促进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推动了依法行政和反腐倡廉建设,推进了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
 
    (一)聚焦规范财政管理,着力提升财政资金绩效。
 
    1.关于中央决算草案编报方面的问题。财政部研究改进了决算草案编制管理,一些问题在决算草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已整改完成。具体情况:一是对未报告预算级次变化情况、部分收入列报不够全面的问题,财政部已在决算草案中对主要科目的预算级次调整、按规定向部分企业退税等情况作了说明和披露。二是对据实结算处理不规范的问题,财政部将相关专项补助办法由“当年预拨,到期清算”改为事后“据实结算”,目前已完成部分资金的清算,有4项还在进一步清算,将于本年度完成。三是对未按要求报告财政资金绩效情况的问题,财政部在2016年度预算中加强了绩效管理,对部门项目支出和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设定了绩效目标,明确了绩效要求。
 
    2.关于中央部门预算执行方面的问题。截至2016年10月底,有关部门整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金额共计76.4亿元、整改率为98.6%,制定完善财务预算、经费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制度64项。具体情况:
 
    一是关于违规套取和使用资金等问题。主要通过将资金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退还费用、调减预算、完善制度等方式进行整改,并调整了相关账目。对重复申报项目或多报人数等取得财政资金的问题,通过将资金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调减预算等方式整改6205.43万元,并全面清理和规范了部门预算项目。对财政资金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问题,通过收回借款、归还原资金渠道、上缴国库等方式整改2.43亿元,并规范了预算管理范围和项目资金来源渠道,调整了有关账目。对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政府采购不规范等问题,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加快竣工决算等方式整改59.47亿元,完善制度27项。对利用部门权力或影响力取得收入的问题,停止违规评比、违规考试活动,取消了违规收费项目,清退收费1034.04万元,完善制度9项。
 
    二是关于“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问题。主要采取归还车辆、停止违规活动、退还费用、完善手续等措施进行整改。因公出国(境)方面,退回多收取的团组费用35.06万元和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费用104.5万元,调整账目涉及30.61万元,完善制度5项。公务用车方面,长期无偿占用的其他单位车辆已全部归还,将超标准购置的车辆拍卖、清退或封存,并严格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管理,避免超预算问题再发生。公务接待方面,退回超标准列支、转嫁其他单位的接待费63.66万元,完善制度4项。会议费方面,退回超预算、超标准及由其他单位承担的会议费65.24万元,完善制度15项,并严格会议计划和费用报销等管理。
 
    3.关于财政资金绩效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税款征收和国库支付等方面,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整改,加快了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了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具体情况:
 
    一是关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推进慢、资金结转多的问题。财政部在2016年度预算执行中,严格按规定时限下达一般公共预算,提前下达了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指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分转移支付采取“预拨加清算”方式管理。目前,一般公共预算等三本预算的执行进度均有所加快。同时,财政部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通过调减预算额度、加快项目执行、强化绩效管理等,已将2015年底结转结余的26.95亿元全部安排使用。
 
    二是关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征缴入库不及时、应转为税款的保证金超期未转的问题。海关总署通过推动“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工程建设运行,进一步加强了海关、银行和国库间的信息沟通,据海关总署统计,2016年8月银行滞压税款额较前7个月月均水平下降超过80%。相关关区对企业保证金进行核实清理,按规定解除担保或将保证金及时转税入库,并优化了作业流程,加强了日常监控。
 
    三是关于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不够明细的问题。财政部统一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和非政府采购支出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加强大额资金支出审核和授权支付动态监控,并比照商业银行市场化收费标准修订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手续费计付标准;在39个部门推行“基层预算单位+科目”的用款计划控制机制。
 
    四是关于预算安排未充分考虑结转结余的问题。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改进了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模式,并核减3个部门有关项目的年度预算,明确从2016年起不再代编文化体制改革等项目预算。
 
 
    (二)聚焦体制机制问题,促进加快形成适应深化改革要求的制度体系。
 
    1.关于中央财政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预算安排统筹协调和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有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关于预算安排与项目安排衔接不够、多本预算间支出划分不够清晰、交叉安排项目支出的问题。财政部积极推进中央本级项目库建设,督促主管部门及早确定项目名单,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对在规定期限未确定具体项目的资金予以收回,并明确将对年底仍未使用的资金予以收回;取消了一般公共预算中与其他预算安排交叉重复的电信普遍服务资金。发展改革委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年度投资规模后,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加大相关方面资金的统筹力度,并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监管。
 
    二是关于预算安排与专项规划衔接不够的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在湖南省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将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完善政策,促进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环境保护部在编制“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将进一步突出规划的统揽和引领作用,协调做好预算安排与规划衔接。
 
    三是关于预算安排与制度规定衔接不够的问题。发展改革委按照“一专项一办法”的要求加快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已出台60多项办法,督促有关地方严格管理、完善手续、加快实施,并从2016年起不再安排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财政部完善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在2016年预算安排中严格执行。
 
    四是关于转移支付制度方面的问题。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指定用途、专项转移支付多头管理的问题,财政部在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比例的同时,不再强调专款专用,清理取消“政策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已到期、外部形势发生变化的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做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薄弱的问题,财政部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分配管理;发展改革委对确需安排资金但分布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以及涉及补助县级的项目,原则上均采取“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交由地方具体安排,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用虚假资料、违规多头申报等获得中央投资补助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在清理收回2340万元上缴国库的同时,采取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对相关项目单位和企业予以惩戒;对农林水事务补助资金被骗取、侵占或损失浪费的问题,通过追回或盘活相关资金、严肃追责问责、建立健全制度等方式进行了整改,涉及金额13.11亿元。其中,湖南省已对澧县骗取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问题中的8名责任人给予撤职、降职等处分,对其他有关人员的调查处理正在进行中。
 
    2.关于政策措施落实方面的问题。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反映了制度规则、重大项目审批管理、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政府投资基金、科研投入管理等方面制约政策落实的制度机制情况,提出了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政收支统筹协调等建议。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转变管理方式。对一些领域的制度规则需要完善的问题,财政部在教育、农业、科技等重点事项预算支出实际安排中,对挂钩要求作了适当调整,防止资金运用低效、沉淀,正在组织研究修订与此相关的制度规定。对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的问题,财政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清查,明确对至少30支基金进行清退处理,并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办法,通过对基金管理机构加强正向激励等,促进投资基金加快运用,截至10月底中央和地方创业投资基金已向有关项目新增投放62.45亿元,结存的资金正按项目协议约定依进度投放。对落实转变财政管理方式、加强财政收支统筹协调的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力度推进项目资金、重点科目资金及有关部门资金统筹使用,并通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奖补等措施,支持发展实体经济。
 
    二是深化简政放权。对重大项目审批管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将高速公路审批前置要件减至7项,其中5项改为开工前并联审批,具备条件的推行报建手续“先建后验”,取消9项指定由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81项,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采取允许申请人自行编制或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等方式,减轻申请人费用负担;建设在线审批平台,加快纵向贯通,推行网上并联审批,采取提前告知相关审批要求等方式提高办理效率。
 
    三是修订完善制度。对科研投入管理机制与科技创新要求不适应的问题,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采取了简化相关预算编制、下放管理权限、加大激励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协同监督检查机制等措施,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和过度检查。对健全财政管理体系的审计建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提出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划分原则、改革任务、保障措施以及改革时间表路线图等,选取国防、外交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启动改革。对加强财政收支统筹协调的审计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提出,试点地区要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效益,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财政部加快完善影响财政资金统筹整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从严控制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在门户网站增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平台”,集中公开专项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提高预算分配透明度。
 
    四是完善配套措施。对实体经济融资等问题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审计建议,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结合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方面,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印发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支持钢铁煤炭企业重组破产、化解过剩产能的财税会计和金融支持政策,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商品房库存较大地区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降成本方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建立了收费基金、进出口环节收费等目录清单。补短板方面,全面实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积极推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实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休养生息改革、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和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银监会牵头制定《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案》,出台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20条具体措施,加强“三个不低于”目标完成情况的监测、通报和考核,并督促银行业采取续贷、循环贷款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银税互动工作机制等,提高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
 
    (三)聚焦民生资金及项目绩效,积极推进惠民政策落实。
 
    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扶贫、农林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伤保险、水污染防治等资金违规分配、使用和相关项目推进慢、绩效不高等问题,有关地方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追回或盘活相关资金。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收回贷款或借款等方式,追回被套取、侵占或损失浪费等资金12亿元,其中扶贫资金1.15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8.23亿元、工伤保险基金7529.95万元、农林水资金2.2亿元,并腾退收回住房、调整取消保障资格10.58万户(套);通过收回后重新安排、加快项目实施、完善手续、加快下拨、调整计划等方式盘活闲置资金333.29亿元,其中扶贫资金7.88亿元(占93.5%)、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25.41亿元(占68%);通过退回多征收保险费等方式,整改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1.21亿元(占49.4%)。其余相关问题资金已作出清理、拨付或清收计划,正在抓紧实施。
 
    二是推进加快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对部分扶贫资金分配未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情况的问题,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正在研究修订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分配办法,2016年在分配扶贫资金中,已将签订责任书的扶贫人口脱贫任务数和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作为分配依据,云南省寻甸县已收回向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贴息贷款等2724.48万元。通过完善配套设施,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交付使用17.35万套(占91%),并对存在未批先建、非法占地、未依法招投标等问题的3653个项目(占85.2%),采取完善手续或终止合同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对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问题,已为21万名在职职工和6.54万名“老工伤”人员补充办理了参保手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利率或被加收中间费用等,通过退还费用、补充安排资金等整改261.72亿元(占93%)。
 
    三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对区域水环境压力大的问题,开展河湖专项治理等执法行动,规范中心城区岸线管理,搬迁砂石场、养殖船等污染源,依法实施涉水工程审查审批,推进加快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进度,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对矿产资源开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问题,通过补办手续、注销采矿权、完善制度等方式整改347宗,处理15人。通过整改,盘活水污染防治资金92.9亿元(占53.7%),追缴入库矿业权相关资金10.68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6.29亿元。
 
    四是严肃追责问责。各地针对民生资金及项目审计查出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深入核实,依纪依法处理。截至2016年10月底,有1965人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1591人,扶贫资金涉及153人次,农林水资金涉及211人次。
 
    (四)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化解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
 
    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反映了地方政府债务、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继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强化金融监管协作,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等审计建议。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加强财政领域相关风险防范。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对地方发债融资未有效使用问题,财政部要求有关地方与债权人提前协商,及时掌握债务到期和存量债务提前置换协议签订情况,合理安排发债计划,对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及时报备;对违规或变相举债问题,财政部组织开展专项核查、整改,督促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不得担保承诺的相关要求。二是强化重点地区风险防控。财政部等部门加强了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重点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和规范化运营,促进化解和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三是健全风险防范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提出,明确地方政府的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分类处置,加强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科学化、精细化。
 
    2.加强金融领域相关风险防范。具体措施:一是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银监会先后印发《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关于适度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有序扩大化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受让的主体范围,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适度引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6〕88号),完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支持政策。二是引导规范处置方式。银监会研究制定防范理财和信托业务跨市场、跨业态风险传播的应对预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人民银行指导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促进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三是强化监管措施。银监会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明确了业务范围及与其他业务之间的风险隔离要求;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后评估工作规程》,加强对潜在苗头性、趋势性风险的研判和应对,进一步明确对创新产品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重组和加固抵押、落实担保;相关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授信额度、诉讼清收、加强监控等措施整改违规经营问题457.42亿元,通过拍卖、封存、退赔等方式分类整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修订完善制度190项,处理485人次。
 
    3.加强国有资产领域相关风险防范。具体措施: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明确了资产损失、经营投资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范围、处理等规定,对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要求。二是国资委、人民银行、外汇局等8个主管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是对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基本得到整改,追缴违法所得、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公款消费支出以及挽回或避免损失共计50.9亿元,处理763人次。
 
    三、关于部分问题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从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反映的情况看,有些问题尚未得到全面纠正,未完成整改的原因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相关重大改革正在统筹推进,整改工作需随着改革逐步深化。具体情况:一是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领域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已经启动,对转移支付管理、专项资金整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正在逐步推进,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中央和地方责任,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交叉安排支出、涉农工程补偿标准低、相关激励考核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也需要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改革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二是涉及机构调整和政府职能转变。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积极推进或试点,与之密切相关的经费保障制度正在研究制订中,杜绝变相违规收费等问题也有赖于分类改革深入推进。三是涉及债务监管体系建设方面。预算法明确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且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债务,但在债务监管体系尚不够完善、处理处罚机制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发生的违规问题,需要不断健全债务监管体系,完善与预算法要求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二)相关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或外部条件比较复杂,整改工作需要持续推进。具体情况:一是有些问题涉及前期相关发展规划未及时调整,或目标实现条件已不完全具备,调整安排预算资金需要审慎区分情况,并遵循一定的规范程序,如年度有关预算安排与“十二五”有关专项规划衔接不够、以前年度存量资金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二是有些问题涉及不可控的外部条件,简单或机械纠正容易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如有关境外项目投资方面问题的整改,需要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方可进一步实施。三是有些问题涉及难以追溯调整的事项,时过境迁后纠正具体事项已无实际意义,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问责机制需要深入研究,如对预算分配与制度规定衔接不够、预算下达不及时、执行慢等问题,有关部门将在以后年度预算分配与执行中予以改进。
 
    (三)相关问题全面整改面临一些特殊困难。具体情况:一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整改难度大,如对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政府采购不规范等问题,由于有关单位债权或往来款形成较久,有的还涉及机构改革、经办人员屡经变更、相关资料缺失等,清理核实难度大,目前仍在梳理落实中。二是涉及特定阶段的特殊困难,如对部分矿业企业欠缴矿业权相关资金的问题,由于行业发展严重不景气,企业资金压力大,同时考虑落实去产能、去杠杆等重大任务要求,有的难以如期如数催收,只能要求企业明确缴款计划、承诺分期缴纳。
 
    同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事项,审计机关将查出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后,由于涉及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处分,有关部门正在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对以上问题,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进一步整改作出了安排和承诺。下一步,将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整改推进力度。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分类梳理、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对历史遗留问题和特殊困难事项,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二是进一步加大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力度。对已经整改的问题,深入查找管理漏洞和制度根源,积极建章立制,巩固整改成果,推动整改的制度化、长效化。三是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相关重大改革举措落实,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切实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体制机制。审计署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加强对整改的跟踪督促等工作,推动整改取得实效,切实提高预算管理和绩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