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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把好采购资金关口

信息时间:2020-01-20 09:10:22    阅读次数:    信息源:本站原创    分享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较之于采购中介机构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一方面,它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而采购人在项目采购中多倾向于选择它,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来说,它是政府对某一项项目实施意志的代言人和代理人,拥有社会中介机构不能比拟的资源和优势,因此,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更应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同时,集中采购机构也应在法律的护航下,面强化自己得职责职能,把好采购的各个关口,切实体现出三公一诚原则,把清廉采购体现在每一个项目中,切实节约资金,切实服务财政,服务民生。

    一是严把采购预算关。现实中,由于采购法规规定,项目预算必须在标书中予以体现,因此,出现了供应商贴近预算报价,这就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对于所有拟实施的采购项目,首先严格审查有无预算,预算是否科学合理。出货物和服务项目外,所有基建项目必须由资金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同时项目的名称、种类、数量、金额等要素信息均须完整齐全。

    二是要把审查关。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既定的采购程序进行申报立项和审批,对于审批不全,流程不合法的项目予以拒绝。防止采购单位分解采购项目,虚报挤占项目,规避集中采购。

    三是严把采购入口关。对于采购单位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一律按照最新发布实施的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实施采购,该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该分散采购的分散采购,该公开招标的公开招标、该询价的询价,做到依法衡量、应采尽采。对于项目要素不全、审批不合理、特殊项目未经论证、资金不到位等情况的项目,予以拒绝,由采购单位完善后再进入采购环节。有效防止无资金采购和违规采购行为,化解了采购项目风险,减少了采购纠纷和质疑投诉。

    四是要把采购资金出口关。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出具各类项目采购的原始凭证和财务支出凭证,由国库集中支付予以支付。拒绝将资金支付在非本项目供应商名下或者私人账户上,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资金支付环节的风险,提高了资金支付的效率和安全。(作者单位:澄城县政府采购中心)